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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生孩子,郭先生和夫人选择了通过医院进行人工授精。但在妻子怀孕后不久,郭某得知自己得了癌症,并留下遗嘱:他不想要这个孩子,房子归他父母所有。人工受孕是否赋予他继承权?最近,河南法院图书馆公布了这样一个领先案例。
事实是这样的。
这个娃娃来自于人工授精。
父亲拒绝继承遗产
郭某和李某于1998年结婚,2002年郭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45平方米的房子,并进行了房屋登记。
2004年1月,郭某和李某一起来到南京一家医院,签署了一份协议,对李某进行人工授精,后来李某怀孕了。当他得知自己得了癌症时,他告诉李某,他不想要这个孩子,但李某不同意,坚持要生下这个孩子。
5月20日,郭某在医院写了一份手写的遗嘱,说明他不想要这个人工授精的孩子,并将房子交给了他的父母。几天后,郭沫若去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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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年10月,李某生下了一个儿子小军(化名)。由于没有稳定的工作,还有一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李某到法院起诉,要求他、小军和郭某的父母共同继承郭某的遗产。
2、被确认为婚生子女
3、我不知道我是否能够做到这一点。
郭某的父母认为,儿子郭某生前留有遗嘱,在遗嘱中明确将房子分给了两个人,因此,该房产不属于无遗嘱继承范畴。法院认为,郭某之子郭某的父母曾留下遗嘱,其中明确将房屋遗赠给两人,因此该房产不属于无遗嘱继承。
法院认为,无生育能力的郭某在医院同意其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的文件上签字,证明郭某有意通过人工授精与李某共同生育。只要夫妻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孩子,所生的孩子就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合法子女。
民法的一般原则规定:"民事行为从其作出的那一刻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另一方同意或依法,行为人不能改变或解除它们"。因此,郭某在遗嘱中否认与李某所怀胎儿的亲子关系,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应认定为郭某与李某的婚生子女。
在国外审理的案件
为什么在河南法院档案馆?
据悉,今年4月23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包括上述继承纠纷在内的一系列领先案例,被称为 "领先案例50号"。
最高法院在《案例指导规定》中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参照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裁定,但这并不等于引用。[大象传媒东方今报记者 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