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案情简介
郑女士的人类试管婴儿胚胎已经长大,胎盘也成功移植。六个月后,她到市立医院做了一次超声波扫描,并到急诊室就诊,第二天就产下了两个活的男婴。五天后,小儿子死亡,大儿子三个月后出院。
程女士认为,门诊初诊处理不当,自己受到了伤害,市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做出的B超诊断和误诊,没有按照当时的医疗水平履行治疗义务,导致程女士早产,造成了一系列不良后果。诉讼前程女士单方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是:市医院对程女士的诊疗行为负有责任,其过错与程女士的相关不良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院的过错起到对等作用。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市医院承担经济损失50余万元。
法院审理
市医院不认可上述鉴定意见,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医患双方确认应重新鉴定后,指派B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进行重新鉴定,该中心指出该案涉及的人类试管胚胎培育和移植手术超出了技术要求,停止鉴定。法院再次委托C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中心认为,由于医患双方均无法出示程女士分娩前一天的门诊病历,且程女士怀孕期间的产科情况只能通过有限的B超检查报告来确定,没有病历本等医疗记录,因此鉴定材料不完整,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医患双方均无法提供程女士分娩前一天的门诊病历,程女士只能提供有限的B超检查报告,没有孕期产科情况的医疗记录,因此评估机构在这种情况下无法评估因果关系和责任程度。评估机构要求的证据不必由医疗机构保留,也不能用来直接推定市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存在过错。某司法鉴定机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返还了鉴定费,其鉴定结果是基于程女士的单方认定,其鉴定过程存在程序上的不公正,法院没有采纳她的鉴定意见,判决驳回了患方的诉讼请求。患者不服气。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简要的法律分析
体外受精是指用人工方法使卵子和精子在体外受精,培育出早期胚胎,然后移植到母亲的子宫中发育。随着中国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高等教育的普及,社会保障的完善,少生优生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要内容,中国的人口老龄化形势不容乐观。继单独二孩政策和全面二孩政策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8月20日决定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赞成在合理年龄结婚和生育,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三个孩子。在国家政策和配套措施下,试管婴儿对出生率有很大影响,但
地方4级要求
所有系统使用数据接口进行数据交换。固定系统能够根据基础字典与系统数据的映射,提供至少1个检查功能。
一般要求
成都助孕生子50万起
1、实现全院范围内有关病人就诊过程的安全信息交流。
2、自动检查药物的混合和相互作用,以及监测药物的合理使用。
3、因此,原卫生部和国家卫计委都没有要求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系统保存患者的门诊病历记录。
4、03 单方提出的司法审查请求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实践中,存在原告在提起诉讼前单方面委托法医鉴定的情况,作为证据。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当事人就某一问题委托机构或个人出具鉴定意见,如果对方有证据或理由反驳,要求出具鉴定意见,人民法院会予以准许。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委托的专家意见不属于专家意见的范畴,原则上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出,其证明力应当经过质证确定,人民法院不得先验地否定其证明力。
但是,对该专家报告有异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以下四种情况下申请重新确认。
如果该专家不具备相应的资格
如果专家报告的程序严重不合法
如果专家报告明显缺乏依据
专家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根据当事人委托鉴定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非法取得的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本案中,患方只能提供当天的B超检查报告,而不能提供门诊病历,故鉴定材料不全,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法院认为不公平。
由于法律纠纷中的受害方无法出示完整的病历,鉴定机构无法进行因果关系和责任程度的鉴定,造成了无法出示证据的法律后果。